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
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
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土地征收补偿(bǔcháng)事关村民切身利益
但“外嫁女”群体常(cháng)因村规民约
传统观念(chuántǒngguānniàn)等因素被排除在分配之外
近日,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(yuèyánglóuqū)人民法院审理的
两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(jiūfēnànjiàn)
为“外嫁女”及其家庭(jiātíng)撑腰
有力保护了村民合法权益(héfǎquányì)
成员(chéngyuán)资格未“买断” 补偿权益受保护
胡某英(yīng)的(de)户口自出生起便登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某村组,胡某英长大成年(nián)后嫁给了外村人,仍长期居住在该(gāi)村组,亦未随丈夫加入其它集体经济组织。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前,胡某英每年按时足额缴纳农业税、完成送粮任务,始终认真履行村民义务。
2004年,郭镇乡某村组村委会(cūnwěihuì)为(wèi)解决出嫁女性补偿问题,经村民代表开会协商,给予胡某英(yīng)6000元一次性补偿,并约定此后不再涉及(shèjí)任何补偿。2023年,该村组土地被征用,组里按惯例发放土地补偿款(bǔchángkuǎn),胡某英一家四口却分文未得。多次沟通无果后,胡某英将相关方诉至法院,要求享有同等补偿权益。
庭审中,被告(bèigào)辩称案件属行政纠纷(jiūfēn),法院不应受理,且胡某英的成员身份(shēnfèn)已通过6000元补偿款“买断(mǎiduàn)”。法院明确回应,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,认定村民成员资格是司法职责。
承办法官指出,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考量户口、土地依赖程度、权利义务关系三要素。胡某英一家(yījiā)(yījiā)户口在村、长期居住生活且履行义务,符合成员条件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明确列举的丧失成员身份情形中,胡某英一家均不在列,“买断” 说法无(wú)法律依据(fǎlǜyījù)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胡某英此前(cǐqián)领取的6000元补偿(bǔcháng)款需依法返还。最终,法院判决确认胡某英一家享有(xiǎngyǒu)与其他成员同等的补偿权利。
村规民约不得剥夺 “外嫁女(nǚ)”集体经济权益
刘某甲自幼生活在岳阳市南湖新区龙山管理处某村组,户口(hùkǒu)从未迁出,且是家庭(jiātíng)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。因家中长辈年迈残疾(cánjí),经村民同意,其丈夫胡某户口迁入。婚后,儿子胡某垚也落户于此。2018年,村组出台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,对特殊人群权益作出规定(guīdìng)。
2023年(nián),在是否分配补偿款的(de)村民票决中,因刘某甲“外嫁女”身份,多数(duōshù)村民不同意其一家参与分配。刘某甲一家表示,自2022年起,四次未获得土地补偿费,共计51900元。为讨回公道,刘某甲一家将村组诉至法院(fǎyuàn)。
案件审理的焦点在于刘某甲一家是否具备村组集体经(jīng)济组织(zǔzhī)成员资格,以及村组剥夺其补偿权益的决定是否合法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刘某甲婚后生活(shēnghuó)重心仍在村组,未在外地获得其他生活保障;胡某经村民(cūnmín)同意落户(luòhù),未享受原户籍地及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权益;胡某垚自出生落户村组,未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,三人符合成员认定条件。
而村组以“外嫁女”身份(shēnfèn)排除刘某甲一家权益(quányì)的做法(fǎ)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中关于保障村民合法财产(héfǎcáichǎn)权利、男女平等承包土地权益的规定,应属无效(wúxiào)。法院判决确认村组相关意见无效,判令村组十日内向刘某甲一家支付519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。
岳阳中院经审理后(hòu)驳回上诉
1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(rèndìng)?
依据(yījù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判断村民是否具备成员资格,需综合考虑户口登记、是否以集体土地为(wèi)基本(jīběn)生活保障、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(guānxì)等因素,而非简单以婚姻状况或村规民约判定。
2、村规民约能凌驾于法律之上(zhīshàng)吗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(zǔzhīfǎ)》明确规定,村规民约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,不得(bùdé)与(yǔ)宪法、法律、法规(fǎguī)和国家政策相抵触,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。任何以 “外嫁女”“上门女婿” 等身份排除(páichú)村民合法权益的规定,均属无效。
3、遭遇不公(bùgōng),如何维权?
当村民认为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(chéngyuán)权益受到侵害时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注意保存好户口登记、土地承包合同、履行村民义务(yìwù)证明(zhèngmíng)等相关证据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无论是“外嫁女”还是其他(qítā)村民
就(jiù)应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
来源:岳阳市(yuèyángshì)岳阳楼区法院


土地征收补偿(bǔcháng)事关村民切身利益
但“外嫁女”群体常(cháng)因村规民约
传统观念(chuántǒngguānniàn)等因素被排除在分配之外
近日,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(yuèyánglóuqū)人民法院审理的
两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(jiūfēnànjiàn)
为“外嫁女”及其家庭(jiātíng)撑腰
有力保护了村民合法权益(héfǎquányì)
成员(chéngyuán)资格未“买断” 补偿权益受保护
胡某英(yīng)的(de)户口自出生起便登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某村组,胡某英长大成年(nián)后嫁给了外村人,仍长期居住在该(gāi)村组,亦未随丈夫加入其它集体经济组织。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前,胡某英每年按时足额缴纳农业税、完成送粮任务,始终认真履行村民义务。
2004年,郭镇乡某村组村委会(cūnwěihuì)为(wèi)解决出嫁女性补偿问题,经村民代表开会协商,给予胡某英(yīng)6000元一次性补偿,并约定此后不再涉及(shèjí)任何补偿。2023年,该村组土地被征用,组里按惯例发放土地补偿款(bǔchángkuǎn),胡某英一家四口却分文未得。多次沟通无果后,胡某英将相关方诉至法院,要求享有同等补偿权益。
庭审中,被告(bèigào)辩称案件属行政纠纷(jiūfēn),法院不应受理,且胡某英的成员身份(shēnfèn)已通过6000元补偿款“买断(mǎiduàn)”。法院明确回应,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,认定村民成员资格是司法职责。
承办法官指出,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考量户口、土地依赖程度、权利义务关系三要素。胡某英一家(yījiā)(yījiā)户口在村、长期居住生活且履行义务,符合成员条件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明确列举的丧失成员身份情形中,胡某英一家均不在列,“买断” 说法无(wú)法律依据(fǎlǜyījù)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胡某英此前(cǐqián)领取的6000元补偿(bǔcháng)款需依法返还。最终,法院判决确认胡某英一家享有(xiǎngyǒu)与其他成员同等的补偿权利。
村规民约不得剥夺 “外嫁女(nǚ)”集体经济权益
刘某甲自幼生活在岳阳市南湖新区龙山管理处某村组,户口(hùkǒu)从未迁出,且是家庭(jiātíng)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。因家中长辈年迈残疾(cánjí),经村民同意,其丈夫胡某户口迁入。婚后,儿子胡某垚也落户于此。2018年,村组出台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,对特殊人群权益作出规定(guīdìng)。
2023年(nián),在是否分配补偿款的(de)村民票决中,因刘某甲“外嫁女”身份,多数(duōshù)村民不同意其一家参与分配。刘某甲一家表示,自2022年起,四次未获得土地补偿费,共计51900元。为讨回公道,刘某甲一家将村组诉至法院(fǎyuàn)。
案件审理的焦点在于刘某甲一家是否具备村组集体经(jīng)济组织(zǔzhī)成员资格,以及村组剥夺其补偿权益的决定是否合法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刘某甲婚后生活(shēnghuó)重心仍在村组,未在外地获得其他生活保障;胡某经村民(cūnmín)同意落户(luòhù),未享受原户籍地及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权益;胡某垚自出生落户村组,未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,三人符合成员认定条件。
而村组以“外嫁女”身份(shēnfèn)排除刘某甲一家权益(quányì)的做法(fǎ)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中关于保障村民合法财产(héfǎcáichǎn)权利、男女平等承包土地权益的规定,应属无效(wúxiào)。法院判决确认村组相关意见无效,判令村组十日内向刘某甲一家支付519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。
岳阳中院经审理后(hòu)驳回上诉
1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(rèndìng)?
依据(yījù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判断村民是否具备成员资格,需综合考虑户口登记、是否以集体土地为(wèi)基本(jīběn)生活保障、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(guānxì)等因素,而非简单以婚姻状况或村规民约判定。
2、村规民约能凌驾于法律之上(zhīshàng)吗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(zǔzhīfǎ)》明确规定,村规民约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,不得(bùdé)与(yǔ)宪法、法律、法规(fǎguī)和国家政策相抵触,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。任何以 “外嫁女”“上门女婿” 等身份排除(páichú)村民合法权益的规定,均属无效。
3、遭遇不公(bùgōng),如何维权?
当村民认为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(chéngyuán)权益受到侵害时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注意保存好户口登记、土地承包合同、履行村民义务(yìwù)证明(zhèngmíng)等相关证据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无论是“外嫁女”还是其他(qítā)村民
就(jiù)应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
来源:岳阳市(yuèyángshì)岳阳楼区法院


相关推荐
评论列表
暂无评论,快抢沙发吧~
你 发表评论:
欢迎